益众后勤商城平台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管理、审核制度及内容巡查制度
益众后勤商城平台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管理、审核制度及内容巡查制度
2026-10-29

广西益众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益众后勤商城平台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管理、审核制度及内容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平台网络食品交易活动,防范和遏制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平台及平台内所有入网食品经营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在网络食品宣传、展示、推广等活动中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行为的管理。自然人经营者销售食品须提交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开通食品类目经营权限。

第三条 本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遵循“合法、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事前审核、事中巡查、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违规营销行为。

第四条 本平台及平台内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平台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

第六条 本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食品安全总监统筹负责平台虚假宣传管理、入网资质审核、信息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本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章 虚假宣传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宣传”,是指入网食品经营者在平台内以广告、商品详情页、直播、短视频、用户评价等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成分、保质期、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在平台内发布食品宣传信息,必须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明示或以谐音、隐喻等方式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宣传减肥、降脂、壮阳等未经科学验证的功能;

(二)食品名称、成分、产地、保质期等信息必须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保持一致;

(三)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四)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五)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七)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

(八)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九)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发布的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十)其他违法广告、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其食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确保宣传内容与行政许可范围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于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入网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本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平台设置“在线客服”、“微信客服”渠道,负责接收处理平台内商家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安排人员及时处理,确保渠道畅通有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章 网络食品信息审核机制

第十四条 本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实行“上线前审核、上线后复核”的双重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上线前审核(事前审核)

(一)入网经营者在平台内新上架食品前,必须提交完整的食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标签信息等。

(二)本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食品信息是否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一致;

2.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规表述;

3.非保健食品是否违规宣示保健功能;

4.保健食品功效宣传是否超出注册或备案的保健功能范围;

5.食品名称、成分、产地、保质期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审核通过的食品信息方可上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四)对于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还须审核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用户评价管理

(一)本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评价的途径。

(二)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四)平台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虚假宣传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章 网络食品信息内容巡查制度

第十七条 本平台建立网络食品信息内容日常巡查制度,对平台内已上架的食品信息进行持续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信息。

第十八条 巡查方式

(一)人工巡查:设置专职食品安全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对平台内食品信息进行人工审查。

(二)社会监督巡查:通过投诉举报线索、消费者反馈、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违规信息,纳入巡查范围。

第十九条 巡查频次

(一)每日对平台上新上架的食品信息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日新上架食品信息总量的30%;

(二)每周对在售食品信息进行覆盖式巡查,确保在一个月周期内实现平台内所有在售食品信息的巡查全覆盖;

(三)对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入网经营者,提高巡查频次,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

(四)对重点品类、重点时段(如“6·18”“双11”等促销节点)以及此前发现过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实施差异化巡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第二十条 巡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使用“最”“第一”“顶级”“首选”等绝对化用语;

(二)是否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降血糖”“降血压”“防癌抗癌”“抗衰老”等宣传);

(三)非保健食品是否宣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保健食品功效宣传是否超出注册或备案范围;

(五)食品名称、成分、产地、保质期等信息是否与食品标签一致;

(六)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销售数据等行为;

(七)是否冒用他人品牌、商标或使用虚假认证标识;

(八)是否伪造产地、谎称进口或冒用地理标志;

(十)发布的食品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巡查发现的信息,经认定不存在违规问题的,予以通过,正常展示。

(二)巡查发现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信息,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确认。

(三)确认违规的,按本制度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巡查记录

(一)每次巡查均应当形成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

(二)巡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章 违规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处置措施

本平台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

(一)警示提醒:向入网经营者发出违规警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二)下架违规信息:删除或屏蔽虚假宣传内容、违规广告、违规链接等;

(三)停止服务:对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经营者,终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关闭账号: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永久关闭店铺账号;

(五)列入黑名单:将严重违规经营者列入平台黑名单,按以下标准执行:1.禁入期限:一般严重违规禁入6个月;较重违规禁入1年;特别严重违规(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群体性消费损害、伪造资质等)禁入2至3年,情节特别恶劣须经集体审议方可永久禁入。2.移出条件:禁入期满+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平台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并出具《移出黑名单确认书》。3.提前复核:禁入期间每6个月可申请一次提前复核,需提交第三方合规评估报告或连续6个月无违规证明,平台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4.程序保障:列入前书面告知违规事实、认定依据、禁入期限及移出条件,告知书载明申诉渠道及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申诉期内平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期间暂缓执行(紧急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

(一)本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违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本平台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三)本平台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数据保存

(一)本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食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处置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七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第二十七条 本平台结合入网经营者数量、食品类别、销售模式和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将资质真伪、信息公示、销售行为合规性等列为重点风险管控事项,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本平台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核情况、虚假宣传管理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平台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日常运营全流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条款有争议时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本平台的解释。争议较大的,由双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复核,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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